高沃代理“MARENO”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一審勝訴
來源: 添加時間:2020-07-14
原告北京粵廚匯餐飲設備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18312445號MARENO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jīng)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40816號《關于第18312445號MARENO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核定使用商品:發(fā)光二極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燈,空氣冷卻裝置蒸發(fā)器,太陽能熱水器,水凈化設備和機器,電暖器(被駁回商品:廚房爐灶(烘箱),制面包機,冷藏柜)
核定使用商品:烤面包機,煎薄餅機,有蓋及漏油的電油炸鍋,隔水燉食物用的鍋子,比薩餅烘爐,煮面條用鍋,牛排烤架,菜肴加熱器及用于烹調(diào)和加溫菜肴的類似裝置,電爐和煤氣灶,煤氣點火器,通風櫥,長柄平底鍋,比薩餅爐,蒸汽爐,熱對流爐,微波爐,冰箱及冷凍裝置
核定使用商品:爐子,煤氣灶,燃氣爐,電爐,電爐灶,廚房爐灶(烘箱),制冰機和設備,冰柜,冰箱,冷藏展示柜(展示柜)訴爭商標系由北京粵廚匯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提起注冊申請,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7】第108164號《關于第18312445號MARENO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上述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本案中,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為內(nèi)部小圓向外發(fā)射出八條射線,而國民黨黨徽為內(nèi)部小圓向外發(fā)射出十二個等腰三角狀放射物,兩者在視覺上存在差異。且尚無證據(jù)證明公眾易將訴爭商標與國民黨黨徽相聯(lián)系,從而產(chǎn)生不良影響。因此,法院認定訴爭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類似煤氣灶的形狀,用在廚房爐灶等商品上缺乏顯著性且在訴爭商標中所占比例較小,故,MARENO為訴爭商標的著識別主體,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識別部分都為MARENO,故訴爭商標此引證商標一、二已別構成近似商標。鑒于原被告當庭均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發(fā)光二極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燈,空氣冷卻裝置蒸發(fā)器,蒸發(fā)器、太陽能熱水器,水凈化設備和機器,電暖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在廚房爐灶(烘箱),制面包機,冷藏柜商品上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最終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08164號《關于第18312445號MARENO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