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家家送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8類的17545479號家家送水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以及呼叫上存在明顯差異,并且,申請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注冊人所屬的行業(yè)屬性截然不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根本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 17545479 | 引證商標 1301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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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的申請人為南寧家家送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商標中的家家送水取自申請人企業(yè)商號,申請人在申請商標中使用自己的企業(yè)商號,目的就是將申請商標與企業(yè)名稱對應起來,使商標與企業(yè)形成更強的聯(lián)系,更能起到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
申請商標是由文字構成的單一文字商標。引證商標是由圖形
以及文字
組合而成的組合商標。兩商標在構成要素上截然不同,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對申請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單一文字商標的申請商標與圖文組合商標的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上的差異顯著,兩商標不構成近似。
申請商標家家送水四個字代表了申請人想要將其桶裝水配送的業(yè)務發(fā)展到千家萬戶的美好愿景。引證商標的含義為引證商標注冊人擁有的農場。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代表的含義截然不同,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含有文字要素,因此,消費者在對兩商標進行識讀時,直接對其文字部分進行呼叫。且兩商標所有人所屬的行業(yè)領域截然不同,相關公眾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可以對其進行明確的區(qū)分。
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請商標能夠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區(qū)別商品來源,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因此,申請商標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7545479號家家送水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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